联盟公约
来源 :2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18-12-05 11:00 打印
山东省电子商务企业诚信联盟公约
为贯彻落实《电子商务法》,规范我省电子商务交易和服务,优化商业环境,促进我省电子商务的健康快速发展,推动我省电子商务领域的诚信建设,保持诚信山东的良好形象,特制定山东省电子商务企业诚信联盟公约,并在会员中严格执行。
一、合规性展示
(一)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主页或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公开营业执照、经营许可等有关证件登载的信息或电子链接标识。
(二)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将进驻平台的经营者的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的电子链接标识登载于其从事电子商务的主页面醒目位置。
(三)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有关许可。
(四)电子商务经营者是联盟会员的应将山东省电子商务企业诚信联盟会员的电子标识链接加载于其主页的醒目位置。
二、禁止行为
联盟会员应合法经营,禁止从事以下活动:
(一)不得进行“炒信”活动。
1.以虚构交易、删除不利评价,利用第三方进行虚假好评等形式,为自己或他人提升商业信誉;
2.利用非法技术手段干扰搜索排名结果;
3.成员之间不得相互进行虚假好评;
4.不得对给予差评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骚扰、谩骂,诋毁、诽谤等非法行为;
5.其他新形式的“炒信”行为。
(二)不得进行恶意竞争和恶意营销活动。
1.对其他经营者的网站或者网页进行技术攻击;
2.发送蓄意毁坏、恶意干扰、秘密截取或侵占任何系统数据和信息资料的电脑程序(病毒);
3.进行虚假投诉、举报,或者以恶意评价方式侵害其他经营者的商业信誉;
4.利用网络植入恶意插件程序,采用弹出式广告、按钮式广告、电子邮件广告、软件端广告、文字链接广告和等形式强行发布骚扰网络广告;
5.不得进行非法和恶意的电话营销活动。
(三)不得利用网络平台,以电子商务的名义进行网络传销和非法集资活动,也不得为网络传销和非法集资活动者提供平台,空间、服务器托管和网络营销等服务。
(四)利用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等手段,对经营者的交易、交易价格进行不合理的限制。虚拟物品约定金额不得超出法律法规允许的限额。
(五)不得冒用政府机关、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事业单位名义,推广其商品或网络服务,欺骗消费者。
(六)其他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三、保护消费者权益
(一)在网页上以醒目方式,向消费者说明所经营的商品和服务的名称、种类、数量、质量、价格、生产者名称和住所,履行方式和期限;安全注意事项、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对于存在瑕疵的商品,应当予以充分说明;
(二)按相关法规要求,切实做到“七日内无条件退货”(不含除外的商品),并按规定向消费者提供购物凭证;
(三)禁止强迫评价和默认同意选项;
(四)第三方平台对其平台上的经营者的信息要进行审核,不符合法规要求的不得上架经营。
(五)第三方平台要建立经营者和消费者的争议调解机制。对非法经营者要建立处理机制。
(六)电子商务经营者必须公布售后服务电话、QQ、微信等联系方式。
四、监督检查
(一)联盟各成员应自觉遵守公约,相互监督落实情况,及时向联盟秘书处或政府信用管理部门反映失信的行为和事件,为促进山东电子商务诚信建设发挥应有作用。
(二)对发生失信行为的联盟成员,给予除名处理,并在相应的网站和平台上公示。失信行为的认定依据《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14号)和相关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决定为准。
(三)积极配合联盟及有关部门的工作。
五、认真遵守联盟公约,同意联盟公约在“信用中国(山东)”网站公示。
(说明:本公约如有与《电子商务法》有冲突和矛盾之处,以《电子商务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