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电子商务企业诚信联盟章程(草案)

2018年11月

为贯彻落实《电子商务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网信办等部委《关于全面加强电子商务领域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2016〕2794号)、《关于加强对电子商务领域失信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财金〔2018〕716号)等文件精神,建立健全我省电子商务领域信用体系,营造良好的市场信用环境,促进电子商务行业健康发展,我省拟成立山东省电子商务企业诚信联盟(以下简称“诚信联盟”)。为规范联盟的活动和成员单位的行为,明确成员单位的权利和义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联盟名称:山东省电子商务企业诚信联盟。

第二条 联盟性质:由在国内依法成立的电子商务企业、制造业企业、园区等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诚信自律组织。联盟不具有单位法人资格,是一个非营利性自律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联盟宗旨:诚信联盟主要是面向电子商务领域,联合电子商务市场主体,提高电子商务市场主体基础信息、网络交易商品基础信息及网络交易行为可信度,维护网络交易相关利益人的方合法权益。努力营造“守信获益,失信失利”的社会氛围,为本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和构筑以诚信为基础的稳定社会及保证国家的长治久安服务。

第四条 联盟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贯彻执行国家相关产业发展的方针、政策。

第五条 联盟秘书处设在山东省电子商务协会,秘书处办公地点:济南市趵突泉北路24号。

第二章 联盟职能

第六条 联盟积极推进我省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把诚实守信作为开展一切社会活动的基本原则,采用各种有效形式、从基础做起、打造会员的诚信理念,增强全社会的诚信意识;推动企业、个人诚信体系建设。

(一)宣传学习。宣传贯彻有关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电子商务诚信建设的有关规章制度,组织开展相关从业人员的诚信教育。

(二)指导建设。指导会员企业和相关单位的诚信体系建设,落实相关管理办法和制度。引导成员自觉践行《山东省电子商务企业诚信联盟公约》,及时劝退不守信用的成员。

(三)扩大影响。吸引、团结、联合广大电子商务市场主体加入诚信联盟,扩大诚信联盟影响力,推进电子商务行业诚信自律,提高电子商务市场主体基础信息、网络交易商品基础信息及网络交易行为可信度,维护网络交易相关方合法权益。

(四)交流成果。为政府、会员和其他社会单位提供诚信宣传、讲座、培训服务;开展与诚信、信誉、信用相关的交流活动(包括组织论坛、新闻发布会与信誉相关的学术会议);推动诚信社会建设、加强企业和个人及其他社会单位相互间交流与合作、开展会员诚信保障日常工作和相关活动并为协会会员及社会提供有关诚信信息的服务。

(五)表彰典型。总结在诚信建设方面成绩突出的典型经验,并在联盟内和社会上推广宣传,及时进行表彰。

(六)监督检查。设立网上投诉平台,受理和转达客户对成员企业的投诉,帮助企业及时妥善解决投诉,化解矛盾。

(七)协调配合。协助政府、进行课题研究和诚信标准研究,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诉求,建立政会员和其他社会单位府和成员单位的纽带。

第三章 组织架构

第七条 联盟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是本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联盟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副理事长、理事长、秘书长;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和联盟其他重大事宜。

第八条 联盟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九条 理事会是本联盟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联盟开展日常工作,对联盟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联盟的理事会成员由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的代表出任。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联盟会议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联盟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联盟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四)联盟会员大会闭会期间决定联盟理事的入会及联盟成员的除名;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联盟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 本会执行机构负责人包括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执行机构负责人办公会(理事长办公会)根据联盟的工作情况不定期召。理事长办公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过参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长办公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召集和主持会议时,由理事长委托一名副理事长召集和主持。主要研究理事会(二)、(四)、(五)、(六)、(八)的内容和推荐理事会成员。

第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定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二条 本联盟的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联盟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有一定社团工作经验;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分;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三条 本联盟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的会议和工作;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联盟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十四条 秘书处是联盟常设执行机构。设秘书长一人,由理事长推荐,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设工作人员若干人,工作人员来自联盟成员单位委派和社会招聘。

联盟秘书处在秘书长的带领下完成以下各项工作:

(一)联盟日常事务管理和协调;

(二)执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专家委员会决议;

(三)筹备召开联盟理事会;

(四)管理联盟印章和证件;

(五)负责联盟技术和档案资料备案;

(六)管理联盟的财务,起草年度财务预算报告和收支决算报告;

(七)组织协调重要的联盟技术会议和对外交往工作;

(八)审定联盟成员入会申请;

(九)负责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章 联盟成员

第十五条 联盟成员的条件

(一)遵纪守法,自愿加入联盟。

(二)守法经营,资信良好。

(三)承认联盟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各项义务,履行诚信联盟公约。

第十六条 加入联盟的程序

(一)向联盟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

(二)评价通过后正式成为联盟成员,颁发联盟成员证书,联盟网站公布成员名单。

第十七条 联盟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对联盟章程内容的修改建议权,享有对联盟工作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二)在联盟工作职责范围内,优先以承办、协办或支持单位的名义开展专项活动或召开各种会议;

(三)享受彰显诚信企业身份的各种增值服务,如联盟成员证书、企业名称录入诚信中国(山东)等;

(四)优先受理投诉;

(五)及时转达网民对成员企业的投诉和意见。

第十八条 联盟成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承认并遵守本章程,执行联盟决议,维护联盟声誉和其他成员的合法权益;

(二)认真学习和执行《电子商务法》和山东省电子商 务企业诚信联盟公约;

(三)开展日常自查、自纠行动,坚决清除网上虚假信息,抵制一切失信失德行为;

(四)积极配合联盟投诉受理平台,妥善处理用户投诉和举报,保护用户合法权益;

(五)积极参加联盟组织的各项活动,支持联盟开展的各项工作;

第十九条 联盟成员的退出和除名

(一)联盟成员的退出

1.联盟成员退出联盟时应提前15个工作日向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对遗留问题提出解决方案。秘书处在收到书面申请后,报联盟理事会批准;

2.联盟成员退出后,两年内不得申请重新加入联盟。

(二)联盟成员的除名

联盟成员有以下行为之一时,经秘书处核实,可提请理事会决定是否对其除名。

1.严重违反联盟相关规定的;

2.无故连续三次不参加工作会议的;

3.由于成员属性改变而不再具备成员的权利和义务,且未主动申请退出的;

4.具有触犯国家刑法、参与经济犯罪、失信等行为的,予以自动除名。

第二十条 联盟成员单位名称变更

当联盟成员单位名称发生改变时,应在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一个月以内向秘书处提出书面通知,并附以下资料:

(一)更名公告函,并加盖更名前后单位公章;

(二)新的单位资质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并加盖更名后的单位公章;

(三)行政管理部门的变更登记情况表的复印件并加盖更名后的单位公章。

第五章 资金筹措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联盟经费的筹措

(一)本联盟暂时不收取会员费,如需要收费,由理事会会议讨论决定。

(二)联盟筹备及成立的费用由山东世纪开元电子商务集团有限公司承担,秘书处工作人员费用由山东省电子商务协会承担。

(三)联盟的专题活动费用由主办单位承担。

(四)经费主要用于联盟的相关活动和专职工作人员的费用。

第二十二条 联盟经费的管理

联盟经费由理事会委托秘书处依托相关单位设立独立账目进行管理,接受理事会的和联盟成员的监督。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并由联盟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章 终止程序

第二十四条 本联盟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二十五条 本联盟终止须经联盟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经联盟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联盟理事会。